专利复审
2021-11-01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限定时间内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需要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需要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复审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复审请求书中,请求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请求人申请专利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复审请求书中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请求人在复审程序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复审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复审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包括不是全部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程序终止: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
➤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复审决定作出后请求人不服该复审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