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火锅店涉嫌抄袭,装修如何界定版权?
2021-11-04
如今,明星在除了在娱乐圈拍影视剧或广告代言外,也积极发展起自己的副业,其中最多人选择的就是投资餐饮行业,餐饮因投资较少、风险相对较小,成为明星开店首选。其中火锅因其标准化程度高、盈利能力强,更是成为了明星店餐饮业态中的热门选项之一,如薛之谦的上上谦串串香火锅、陈赫的贤合庄卤味火锅、包贝尔的辣庄火锅。
7月18日,郑恺高调宣布自家火锅品牌“火凤祥”全球首店开业,却因涉嫌抄袭连上几次热搜。
7月18日,四川成都“吼堂老火锅”官微喊话郑恺:火凤祥火锅店内装修风格疑似抄袭其火锅店。并加上装修抄袭配图细节,希望郑恺作为公众人物能够维护原创、维护版权。一时间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7月19日,“郑恺火锅店抄袭”登上微博热搜。同日,郑恺在微博发声称“如有侵权,立即整改,绝不姑息”,并附上火凤祥(宁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声明。
事件发酵一周后,7月26日晚,郑恺在微博发布了两条声明,指出火锅店管理团队与被抄袭方成都吼堂方面已经进行了沟通,确实存在设计理念上有部分借鉴,对此表示歉意。
火凤祥方面也会尽快落实相关整改举措,加大日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此前在全网闹得沸沸扬扬的火锅店抄袭风波也就此落下帷幕。
虽然双方目前已握手言和,我们依旧可以回归到郑恺火锅店抄袭事件,分析一下吼堂可以从哪些方面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版权问题:据吼堂介绍,整个火锅店的设计是花费了大量时间与经费的,并且成功取得吼堂老火锅室内装修设计及软装设计、吼堂老火锅平面及VI应用、产品设计2个作品著作权登记。值得注意的是,版权登记只是证明版权成立的初步证据之一,吼堂老火锅的作品独创性还需要接受司法审判的具体检验。
➤不正当竞争:据了解,吼堂老火锅2019年12月在成都开业,而火凤祥则是于2020年7月18日在宁波开业,时间相隔甚短。如果从这个层面入手,吼堂证明自己“有一定影响”,进而指出火凤祥构成商业混淆行为,是有一定难度的。
近年来,餐饮圈各种“山寨”、“借鉴”的案例并不少。在这个注重消费体验的时代,餐厅的颜值和名气逐渐成为了消费者心目中加分项,顾客开始热衷于网红店的打卡。
我们不难看到大量“复刻”的网红店铺。比如怀旧主题餐厅都以学校课堂绿白墙面、黑板、课桌椅、课程表菜单、搪瓷杯、怀旧游戏为主,Ins风格餐厅会大面积使用清新配色墙体、金色元素细长桌椅、玻璃、绿植等元素。可以说,一家餐厅的成功就会引来无数餐厅的模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以下几类:(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就定义来看,如果只是装修雷同,那么既不涉及商标侵权,也构不成专利侵权。店铺的设计装潢、场景只有被认定为具独创性、艺术性及可复制性美术作品,才能够从版权角度维权,但这是非常有难度的。早在2018年,广东省汕头市陈乾因装潢设计风格类似将长之江酒店告上法庭。在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书((2018)粤05民终175号)中,法院认为,陈乾涉案房间装修设计要作为美术作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艺术性。其中对于可复制性而言,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一种思想的外在表达,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为人们所感知;在此基础上,这种外在表达可以依附于一定载体上,实现无差异化的复制。具体而言,它意味着作品表达内容要具备明确性和固定性。这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从内容层面,可以对作品中的某个要素进行精准定位和描述;其次,从复制层面,可以对作品进行无差异化的原样复制。经审查,涉案的五个房间装修设计并不满足作品的可复制性要件,长之江酒店主张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店铺装潢、场景设计虽然很难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也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一家店铺装潢元素的选取、组合设计和搭配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构成了显著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装潢”。此时,装潢高度相似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2018年,因发现“莜面人家”餐厅中使用了“西贝莜面村”餐厅专用的“I love 莜”等商标标识,且店面装潢风格类似,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涉嫌不正当竞争,“西贝莜面村”将“莜面人家”告上法庭。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莜面人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西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商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西贝莜面村餐厅的半通天玻璃、明厨亮灶、木质顶棚以及镂空等候椅、牛角形靠背餐椅、用餐沙发、沙发靠垫、红白格桌布等各个元素,单独看来,均是餐饮行业中的惯常装修装饰,可以适用在任何餐厅之中。但在餐厅装修、物品配置及员工服饰等方面均存在巨大的选择空间,不同元素的结合可以搭配出不同的餐厅风格及装修效果。西贝公司对前述各个元素进行选择、排列和组合,使旗下各西贝莜面村餐厅形成了统一的、特有的装修风格和装潢效果。……本院认定,西贝公司及其旗下西贝莜面村餐厅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上述装潢与西贝公司及西贝莜面村之间已经产生特定联系,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这种情形下:必须证明店铺整体营业形象是具有独特风格的,店铺发展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且抄袭方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这时我们可以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维护权益。
1.字体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未将计算机字体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形式进行规定,但计算机字体也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排除客体。实际上跟科技发明等一样,一套字体的问世,也要经历设计、制作、编码、包装等等环节,其中也耗费了大量的心血精力,因此,字体同发明等也享有著作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餐饮店铺设计涉及到商业字体,必须获得授权才能使用(注:系统的微软雅黑版权属于方正字库)。
2.图片
图片内容为一般摄影、美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法律保护的九类作品中包括了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品包含17项权利,而图片侵权的行为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及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效果更具影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判断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一般会以表现在照片或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具体体现为六视图(包括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前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立体图。另外,在做侵权判断时,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实际上有助于理解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有助于理解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独创部分和内容。如果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如果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则应当认定两者相似。
餐饮界的抄袭现象数不胜数,不难看出,针对店铺装修涉嫌抄袭,维权并不容易。市场上费劲心血成功形成特色、积累商誉、打造品牌的餐饮店铺其实并不多,这是非常值得尊重的。
但是,店铺装潢权利本身并非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的边界存在一定模糊性,因此,究竟是否能够给予法律保护、哪些部分拥有权利、“抄袭”是否侵权,各类的问题都会加大维权的难度。
面对这种情势,凯鸣呼吁:
1.原创餐饮人一定要加强版权意识,保留好原始设计资料(例如原始设计图、照片等);名字、获奖产品、广告语、设计专利等涉及版权的元素,一定要尽快登记、注册,在打造品牌的时候就开始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才能让抄袭者无可遁形。
2.发现侵权抄袭,第一时间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尽管维权不易,企业还是需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对行业乱象说不。
3.尊重原创,在餐饮业从事过程中,对待其它品牌的知识产权一定要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共同营造一个更加温暖的行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