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商标解答
不是。普通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类别指定产品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合理选择自己正在使用的或者将来准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进行注册。
建议分开注册。组合注册因为商标检查要素多,被驳回风险大大增强,且组合注册后只能整体运用,不能单独使用文字或图形。而分开注册风险较小,注册成功后能够随意组合运用,也可单独运用,比较灵活。
根据商标法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可以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准的其他商品包装上使用。
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实质审查期。一般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商标即可使用,但需要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打上TM字样,TM不代表商标已经申请成功,只说明商标正在申请中,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
R标,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拿到商标证书。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1.商标查询存在盲区:商标申请前,事先查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开相同或近似,确保商标的成功几率更高。但商标局的查询系统有盲查期。近期申请的还没有下发受理书的商标,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在盲期内,可能会存在有人和你申请相同的商标的风险。
2.商标近似的判断:在商标查询时,对于查询到的结果,是要和申请人的商标进行近似比对的。在比对的过程中,代理公司的商标查询员会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做概率上的判断,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标准。尤其是图形商标的近似度,判断的差异性更大。最终结果由商标局裁定。
3.商标公告与异议:商标受理回执下来之后,商标会进入公告期,在此期间全国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甚至还有可能复审。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国家,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而未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不会。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件,有关文书(收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将通过网上申请系统电子送达申请人,同时申请人会收到通过电子方式(短信、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提醒。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成功后是不能随意改变字体的,如果申请人必须要改变字体,建议重新注册新商标。
一般申请商标都是申请黑白的,申请成功后颜色可以随意来搭配。如申请彩色商标,商标申请成功后就必须按申请时指定的色彩使用,不可另行改变。小编建议大家还是申请黑白商标比较好。
商标的境外布局要“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如下问题,只要有一项答案是肯定的,就建议权利人指定该国家/地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1.企业产品或服务是否已经进入或有计划进入该国/地区市场;
2.企业产品或服务是否在该国/地区进行过各种形式的宣传;
3.企业产品或服务品牌的无形价值是否较大,在该国/地区有被他人恶意抢注或非法利用的危险;
4.企业是否在该国/地区利用当地代理商销售产品或推广服务。
中国企业谋求在境外获得商标保护,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逐一国家/地区申请,即直接向目标国家/地区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国际组织申请注册,通常有3种途径:马德里国际注册(在108个缔约方中选择需要保护的若干个或全部国家);欧盟商标注册(注册后在欧盟27国均可以受到保护,需整体申请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注册后在17个成员国均可以受到保护,需整体申请注册)。 其中,欧盟成员国和马德里缔约方也可通过单国注册方式进行申请,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中包含的成员国只能通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进行保护,不能通过单国申请。
1.货物照片;货物完整包装的图片;
2.如果货物在商店中出售,则应提供商店名称和位置的代表性样本,以及在商店中陈列的货物照片; 3.如果商品是在线销售的,则是一个典型的网站屏幕截图示例,显示可在网站上购买的商品,包括网页的完整URL地址和截图的创建日期;
4.如果仅通过网上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其他方式出售商品,则申请人必须描述这些方式(例如印刷目录,贸易展览),并提供表明可出售商品的照片和文件。
1.费用较低: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每指定一个国家,就要交纳一笔指定费。但是,各成员国的指定费用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2.节省时间: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3.手续简单: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自行或者通过本国代理组织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通过商标局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即可指定众多国家进行申请保护,不需要逐个委托国外的代理组织代为申请,手续简便。
4.多类注册: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中可在一份申请中指定多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不同于大部分单独国家申请注册,只能一个类别一份申请。
5.方便管理:通过马德里注册在多个成员国获得商标保护,只有一个注册号,一个注册日,一个续展日。而各国的单独注册则是多个注册号,不同的注册日,需小心纪录多个续展日。如企业的名称、地址变更,马德里国际注册可一次性办理在所有成员国的变更,可同时办理所有成员国的转让,也可以只办理部分国家的转让。非常方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两个商标使用的构成要素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需要专业商标代理人帮助判断。国家商标局2016年实施了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